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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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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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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20:22: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海景,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双方并没有对该合同办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

问:丙是否有权在甲、乙约定的土地上建高楼?为什么?

答案说:丙无权在甲、乙约定的土地上建高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所以,丙不能建高楼。

但我从书上也看到,对地役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没有办理登记的该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我觉得能建高楼。

呵呵,不太懂。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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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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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20:36:44 |只看该作者
同意书上的说法,某位老师曾讲过此题,答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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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上校

期待歌乐山下悟道.........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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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20:43:57 |只看该作者
好像地役权没有规定登记吧!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可能治理没有把丙当作善意第三人吧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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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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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6 19:07:19 |只看该作者
地役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乙将其建筑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丙的时候应该告知丙甲所具有的地役权,如果丙不知道甲有其权利,则丙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建高楼,对于受到侵害的甲可以向乙主张其权利;如果丙明知道甲有其权利而建高楼则是对甲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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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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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0:52:37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为答案不对。丙有权在上面建高楼。根据我国《物》,合同就产生地役权,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登记时地役权登记,不是什么合同登记。甲乙没有登记,甲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丙。所以丙可以在供役地上建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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