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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J.M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J.M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和《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J.M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政法学院全日制J.M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J.M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凭甘肃政法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出具工作单位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并事先向校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除不可抗力外,新生未经许可超过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
除不可抗力外,新生超过准假期限不报到、不注册者。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J.M研究生均应当到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以下简称J.M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J.M研究生应当在注册前交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向J.M教育中心说明情况,暂缓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J.M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课。如因故不能上课的,应事先向J.M教育中心综合办公室和任课教师请假。
第八条 J.M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单,请事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因工作请假须加盖单位公章。凡未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无故旷课三次或缺课超过上课时间1/4以上的,不能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J.M研究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J.M教育中心同意,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的,准予休学。
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因公休学须有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如不能按期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J.M研究生复学,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在休学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内,向J.M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经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和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J.M研究生应转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休学期限届满,经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含一个月),经J.M教育中心告知后仍不申请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五条 J.M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仍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
(二)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七)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
第十六条 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经批准退学者,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全日制J.M研究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学习满一年并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被取消学习资格的J.M研究生,不退还已交学费。经批准退学的J.M研究生,其已修读期间所交的学费不予退还,已交但不属于修读期间的学费部分应予以退还。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J.M研究生,经评定后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思想表现不好、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的J.M研究生,经查实后,区分不同情况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章 学制与毕业
第二十一条 J.M(非法学)研究生学制为三年;J.M(法学)研究生学制为二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J.M研究生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毕业的J.M研究生,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应将其列入毕业生统计人数内,纳入国家派遣计划。
第二十三条 J.M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休学、出国或应征入伍等)需要延长,应由本人向J.M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当在最后一个学年的三月或九月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一)除因特殊原因外,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的学习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应做肄业处理。
(二)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学习年限延长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三)延长期满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期满,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实际学习已满一年,课程成绩合格者,作为肄业处理;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但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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