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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7日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制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实现 “面向法律职业部门在职人员,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转发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范与要求,对学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程序作出规定。
第一步 确定选题方向
第一条 为保障导师对学位论文能够进行有效指导和学位论文的写作质量,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暂行规定》,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最后确定的学位论文的选题方向或者内容,原则上应当与论文导师的专业方向或者实务专长相同或者基本一致。
第二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或者拟选择的导师的专业方向确定自己的选题方向。
第二步 选定导师
第三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学校(院)的安排填写《导师选择申报表》选择导师。
第四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确定,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定办法》进行。
第三步 确定选题
第六条 导师确定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导师的安排最后确定学位论文选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填写《学位论文选题表》,经导师签署同意后向学校(院)申报选题并进行选题备案。
第四步 论文开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学校(院)安排,就自己的论文选题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根据规定的份数向学校(院)提交。
第八条 开题程序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进行。
第九条 论文选题经开题通过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签署《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任务书》,论文正式进入撰写过程,并应当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写作。
第五步 论文写作
第十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导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完成指导任务。
第六步 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当书面填写《答辩申请书》,答辩申请经导师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专业学位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与份数打印并向学校(院)提交答辩论文。
第十四条 凡不符合《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得进行或者通过答辩。
第十五条 答辩程序制作《答辩情况表》,记载答辩提问与回答内容、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专业学位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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