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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走向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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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22:44: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走向法律程序7 q+ R$ a5 G' O( u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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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9月9日讯(实习记者 郝传玺)江苏一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各项考核后,在最后的政审中却因先育后婚被淘汰。9月7日,当事人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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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9 @/ X( k0 i' ~. `% f- P  被媒体报道后,这起“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行为,正义网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建顺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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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部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 ' {' `+ E& J5 n

7 ^/ H% K8 {. r: X! ~: U  对王莹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的行为,三位专家一致认为欠妥。杨建顺教授解释:“对组织部的行政诉讼不能成立,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铜山县委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故而不适用。”袁裕来律师认为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都不是太清楚行政诉讼法有关,“乱诉现象比较严重”。王贵松说:“从招录公务员的行为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行政行为。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列为被告是欠妥的。” 6 B1 S7 M& o. c% |/ ], G/ ?0 W. U

3 p3 E! C% w% J7 K3 Z1 y  有鉴于此,三位专家称原告王莹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恐将不会被法院受理。 1 e+ L% b" y( B9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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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当事人应寻求其它途径表达主张。王贵松指出,当事人可以最后发布录用公告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袁裕来律师也认为,徐州中级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讲清不受理理由,并应给出相应建议,比如,如果拒录行为系铜山县委组织部做出,则应建议当事人向党委、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申诉;若该行为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则应当建议当事人变更起诉对象。 3 p0 G; d* x0 K8 B0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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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告计生局 法院应否受理? ' f8 J% m- Z- c(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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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另一个诉讼请求,当事人状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家们表达了不同看法。 , c6 r0 `: i! b; r

1 n6 t3 U9 c: R+ ]3 @9 G+ N/ o8 c  “从适格的被告上来说,状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婚育证明’则是可以的。”三位专家首先都肯定了计生局作为被告的资格。但同时认为,法院是否受理尚需视情况定。 9 y; l& e+ K- ^# k8 p' {, N$ F

) g5 i) ^! d+ g) T( z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计生法的条文非常清楚,应该理解为先结婚、后生育,而先育后婚则违反了计生法规,虽然当事人后来纠正了错误,但其违法行为却已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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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顺教授也承认,按照我国的“计生法”,先育后婚确属违法行为。但他一再强调当事人王莹是违反了计生法的“程序规定”,并未违反计生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实质: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因为王莹夫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D+ g% x* c2 U7 T" e1 l

3 \9 H: l4 m! R- K0 U" C# F  而王贵松则支持当事人这一诉求:“计生局认定当事人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应具有溯及力,可以使王莹的合法婚姻关系的时间提前到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之时。而“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有偏差”。“‘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结合全条来看,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 8 ]7 o- b& l( ]2 G0 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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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育后婚违反计生法是否构成拒录公务员理由? % I: k6 T# j2 l/ j) T0 X

- p4 l$ Q/ Z" T; w  袁裕来律师认为,公务员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目前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宪法所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之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行将成为公务员的考生,更应遵守才是。当事人违法计生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拒录理由成立。”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及公务员法并未明确规定先育后婚不得录为公务员”,袁裕来认为“法律法规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 ; w1 I9 O" W0 H-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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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建顺和王贵松则持相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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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m& K. T% s8 O7 ?, z+ U& o  杨建顺和王贵松认为,《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第三点“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中“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公民享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政策等非法律的方式剥夺。王贵松还认为,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的超生问题可能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自然在录用时也不能录取有严重超生情形的人。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很明显,这根本不是什么超生问题,更谈不上是‘情节严重的’超生问题”。 因此,两位专家表示 ,在笔试、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情况下,不录用王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育后婚尚不足以构成被拒录的要件,这至少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直气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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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r  n% X4 t  是否先育后婚就不具公务员必备条件之“良好品行”? : E0 b6 L, k) \5 b# l8 g3 k

  ]/ n" L) R" ^! Z4 e6 B& \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先育后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品行和素质。“于法而言,这违反了我国的计生法;于情而言,这也有违社会对于道德的要求。先育后婚于法于情都不是能达到对公务员的要求。”因此,袁裕来说,自己虽然也很认可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但在此案中,实难支持其维权行为,并坚持认为“拒录”有理。 5 O9 B: u3 m- C/ R1 B& A) ~  f% b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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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杨建顺教授则认为,“先育后婚,不应必然与品行不良挂钩,实际上,此案不存在品行不良好的问题。且从公务员法规定的角度看,如因此认定‘品行不好’而淘汰属于不当联结。” 王贵松也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王莹夫妇已举办了民间的婚礼,只是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上的公示手续而已。从风俗习惯上说,婚礼之后的生育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因此,杨、王两位专家均认为先育后婚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不具“良好的品行”这一公务员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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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师兄个,持续刷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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