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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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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22:14: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B. E( e* `7 h9 T(抚顺市新抚区站前34方块属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非法拆迁)% m8 k  l" k( {6 f
* }( B$ f5 a. |3 X! {  W5 D
证据:# ], b" N8 m" Y3 N, @7 `
(一)、“锦联”“房产管理局”2003年4月14日公布开始拆迁,按“拆迁法”要求不具备合法“五证”,只有房产局下发的“拆迁许可证”。直至今日也不具备合法五证和土地使用证。. o% Y2 Y. [/ P4 p' u3 C- S5 R3 m9 E
(二)、暗箱操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私自延长拆迁时限和拆迁范围(39方块),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限只有两年(批复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属无效文件(由前市长王大平、副市长毛少华均免职)私自暗箱操作,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款)、第十三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二款)、六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属无效文件。由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转让给“锦联”,不但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非法,转让更是违法,拆迁法明确规定:“房产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所以转让给“锦联”并签下合同,2004年建成至2029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以后归“锦联”使用。(“锦联”是房产管理局虚设机构自今无明确法人代表,早在1994年锦联就企图侵吞站前三十四方块寸金之地未遂)。' |4 ~: g$ n! ^7 o$ K( c; j
(三)、拆迁前评估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违犯«房地产估价规范»(1999年2月12号建标[1999]48号)总则规定……。违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第四条、五、六、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七条规定,竟然把市商业区中心寸金之地评估出每平米2026元,简直是放鬼屁!据息2003年秋“锦华”在沈阳上市抚顺站前34方块每平方米6至7万元一至三楼全部售出,后来事实败露为骗局。按拆迁法要求,评估人员应到各户实地勘察、测绘、内外录影,作出各户评估报告,精确到人民币“元”。并公示七日,征求意见、开听证会(很多评估规定,本人以往答辩材料全有)。4 u9 g) b. y" Z" D
(四)、拆迁期间,实施“五停”,破坏一切生活设施,违“法”违“宪”剥夺公民居住权、生存权、人权,属严重违法侵权。
& \  X; }  E' I  h8 b(五)、拆迁期间,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质的社会流氓团伙,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恫吓围攻、打、砸、盗、抢、烧,光是纵火案十余起,两起最大,目标是烧的本人。没任何合法手续,强铲住房,完全触犯刑法。中央三令五申,有其中之一,取消拆迁资格,吊销执照。拆迁“罚责”都有规定。(此案以破)根据上述事实,站前34方块纯属欺骗、暴力、掠夺,强盗式非法拆迁。严重侵犯公民“知情权”、“居住权”、“财产权”、“生存权”、“人权”,已构成违法犯罪。是对“宪法”与“法律”的公然挑衅和践踏。证据确凿,请查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q/ x6 s5 q* y' ?+ _( u
(六)、房产管理局渎职不做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2月30日,文件规定。确属渎职侵权以构成违法犯罪。
) R  x7 X! k% O: H' P+ a8 |本人起诉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页、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108条4项规定条件: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Z; g- ?2 S; i7 ]9 ~
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协议合同,无须申请仲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39条侵权规定;«物权法»第29条,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3条、34条、36条、37条、38条、64条、66条法律规定,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请予立案、审理、判决。
* H: |7 H8 h, W本人平安居住三十多年住房被“锦联”开发商打、砸、盗、抢、烧,贵重物品,包括三件文物,珍贵音乐资料被洗劫一空后,在2005年11月2号晚家宅被偷偷非法铲平(既无行政裁决、又无法律判决、更无任何协议补偿。)全家流浪社会到处租房5年,有家变成无家。超百次依法逐级上访上告均无果。通过法律违权却不予立案,难道《土地法》、《民法》、《诉讼法》、《物权法》、《宪法》、《刑法》均被权钱制约?让百姓如何维权、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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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n3 t9 S. n原告:辽宁省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殷 光  4 w+ O% ?1 S9 F) z* ~; I& l' a
电话:0413-2625397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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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C8 d- u- u) B/ c4 U- ?% i8 c4 C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二)
  D; Z( }' J: f& f2 E: B  z罪行篇一    停止野蛮拆迁,公民合法财产不容侵犯  
8 ?  x* B! ~0 T( g4 @) x6 g0 d. V3 _我们是新抚区站前三十四方块居民,现在向你们反映,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暴力、野蛮拆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事实情况如下:
& t% a) J  y. h! [  ?& S  H" R一、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多次掐断电视、电话线、
+ a# V  b. }% ?+ I' b站前三十四方块是2003年4月14日召开的动迁大会,由于是商业开发不回迁。补偿价格过低,居民强烈反对他们的霸王条款。在没有一户签协议的情况下,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3日便办理了暖气下网申请,造成44户居民两个冬天没有暖气。居民只好烧煤,租房过冬。并于5月14日开始非法停水,停电多次。据《抚顺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八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及专业部门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热、供暖气的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拆迁”。而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违法、违规停水、停电、停暖,私掐电话电源等。居民多次报警,至今无人制止。$ F. n$ Z! ^; n( X/ ?7 O: R" G
二、长期采用恐吓、威逼、打砸、放火的野蛮作法强制拆迁:
7 D  L4 e& w3 d' T- e国务院办公厅在2004年6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要求“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而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年来一直采取恐吓、威逼、打、砸、放火等一系列恶劣的流氓手段。三十四方块的居民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威胁,恐吓使得居民整日担惊受怕,身心疲惫。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具体事件例举如下:
5 Y* i5 w  h4 Q+ d, v+ [9 a: w1、六次放火,险酿大祸8 D6 U/ I( ]* p( m2 f% R  m
两年来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次指使人放火,其2004年4月14日晚的一次最为严重。市消防局出动五凉消防车,用了三个多小时才把火扑灭。殃及6户居民房屋受灾,房内物资受损,6人不同程度受伤,2名10岁左右孩子从二楼跳下逃生。几乎酿成惨剧。(市消防局有现场录象)8 t' v) X# s, }# x
    2005年3月8日晚8时40分左右,先掐断居民刘安俊家电话,后在楼下放火。刘穿内衣跑到公共电话厅报警。消防车及时赶来扑救,才没出人命。3月9日居民就此事上访。信访办处长,把房产拆迁办周主任,信访王主任、开发商王经理、付总请到信访办居民陈述被打砸、放火情况。王经理说:拆迁的着急了干的,付总默不作声。最后聂处长严肃的对开发商提出:“不要再搞影响社会不按定因素”。他们都点头默认了。可是仅仅几天后的3月17日又放了火,烧的殷光家宅,附近商场都是浓烟滚滚。消防局出动五辆消防车,扑了三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为保生命财产安全,居民在3月18日去市委,人大上访。信访一处的李处长接待,李打电话给房产局信访办主任。王说有事来不了。对居民提出野蛮拆迁避而不管。只说开发商答应3.400/元他们还不走。(从来没有与我们住户谈过3.400元补偿价格)4 o* s9 q6 [* ]
2、雇佣黑社会人员,对动迁户恐吓、胁迫
7 @: h0 Z& v! P    2004年2月24日夜间12:30分,有5、6个人到居民郭振喜家砸门,郭不开,这伙人就把门撞坏。其中一男子拿出刀子威胁说,你不搬家就捅死你!并拿出报纸点火要烧房子。(郭曾向110报警,可查询报案记录)
/ O' }1 l; ?7 e5 ?2004年2月8日、29日、3月1日,三次到居民段忠宝家饭店闹事,拿砖头砸桌子。并威胁说,这地方动迁了,怎么还不走,我们就吃这碗饭的。! H2 q3 h& ?4 r- g' E9 M
3、打砸威胁,无恶不作
* h# {  R  ?& w* l- ^$ F1 A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可是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数次派人用砖头砸玻璃。用铁锤砸墙、砸门窗。拆楼梯,拆暖气。用尽破坏之手段居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 E& D8 G- j  y& |& T( U3 h% t) M    2005年1月9号凌晨4点左右,居民韩志刚,赵贵文、高太等临街门市房的铝合金门,卷帘门都被开发商雇佣的铲车铲坏,三次砸坏价值800元的大玻璃门。(有照片和站前街派出所报警记录)
9 o( F4 Q5 n8 M& x. ^& q    更为恶劣的是,2005年2月22日、27日,开发公司的王某,陈某等人通知住户次日去开发办协商,结果当天晚上这些住户的门窗都被人砸毁。特别是2月27日夜将殷光,金秀芳、杨俊清、王毅玲等居民家门窗全部砸毁,抛到楼下。各种生活设施物品盗走。
1 c- M; d* V: H+ D1 C# I4、无视国法,野蛮拆迁2 k, j- t" e4 c5 Q% C! f
    居民住房受宪法保护,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可是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视国法,多次野蛮拆迁,使被拆迁人受到 严重伤害。9 L$ {* x  I6 {/ j
    2005年2月2日上午9:30分左右,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范忠友,带领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在没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指使铲车铲居民韩志刚家房子,韩志刚阻拦,范忠友就指使一群人将韩志刚打倒在地,拳打脚踢,直到韩志刚休克昏迷,现场群众向110报警。听到警笛声,这伙人逃之夭夭。韩志刚头部、面部、腰部、眼部、鼻部多处受伤,经中医院抢救一天一夜才清醒(已构成重伤害,有照片医院诊断,报警记录)8 _* B# G; l4 q$ y" B% N; }
    2005年2月18日,上午8:30分左右,开发公司范忠友,王凤金等人又带领数十人,指使摘下牌照的铲车对居民高太,王建亮家进行暴力强迁,非法闯入室内,摔出物品,居民高平让范忠友出示手续。范说:“房产管理局下的行政裁决”但没拿出来,高平不同意,范就说:“铲!!”,当高平爱人扬敏阻拦铲车,保护自家合法房产时,范指使五,六个人两次将扬敏抬起摔在地上,用脚猛踢,致使昏迷,造成脑震荡,至今住院。4 ]$ m6 h$ H9 s" |1 Z6 D! `7 H- r
    建设(2003)253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等......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而开发公司至今既没拿出行政裁决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没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更没提供任何补偿,就无视国法,野蛮拆迁,使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的威胁和伤害。
) m$ V$ }0 p# ?    上述例举大量事实,居民手中都有证据.证明锦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野蛮违法拆迁,被拆迁居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威胁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居民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答复。   
! t! h* l6 j" Q. A                                   9 Q/ F5 @* K) p% R6 B0 b" b
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三十四方块居民
+ H+ I( Q/ z2 @( o1 m" D# U5 a后期签名按手印住户 :王茂玲、刘安俊、扬敏、金秀芳、金梅、殷光、高太、扬俊清、王建亮、     2005.3.21
2012,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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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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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献花
●°是  否花  開 柒 年……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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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啊 。。。。每天100分  15天就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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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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