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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陈家案,陈家一审被判无期。
以下是我的观点:
1: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我认为既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例如:二次冲撞行为),那么应该采纳交通肇事的罪名才妥当。从陈家及陈家家人的善后表现,以及在肇事之时并没有二次冲
撞行为,以交通肇事的罪名加重处罚量刑足够了。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我认为判得有点过重了。罪刑不相适应,被告并没有如此恶劣的不可饶恕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如
果只是为了在新法实施之际,通过具体案例的判罚来彰显国家对酒驾治理的决心,以及通过重罚降低酒驾以及酒驾肇事几率。那么从长远来看,这种策略是不适宜的。法律是为了抑恶扬
善。过度责罚,会有以暴抑暴的嫌疑,对受刑人是不公平的,会让受刑人心中埋下对不公平处理结果的怨恨,以及形成整个社会对重典治国才是最佳策略的错误认识。
2:另外从这个案子看来,引入判例法有十分的必要性。例如李启铭案,黎景全和孙伟铭的两起醉驾案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是判罚都比陈家案来的轻。明显有司法不公的嫌疑。强烈呼吁
国家尽快引入判例制度。相似的罪行应该接受相似的惩罚,而不该不同的案子,相似的罪行惩罚差别如此巨大,令人在情理上难以接受。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就事论事,希望只讨论案件本身,不说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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