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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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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9:3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一房二卖的问题”,甲把房子卖给乙,签了购房合同,拿了钥匙,没登记。甲又把房子卖给丙,签了购房合同,登记了。这个时候房子肯定是归丙的,因为只丙登记了,合同生效了。


1.但是甲还是要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有效,为什么理由不能是合同成立呢?  有效成立的关系有时什么呢?


2.成立生效的话,在法律效力上又有什么不同呢?(除了可以体现在一房二卖这个方面,还能体现在哪呢?)


3.生效和有效,这个我知道是两码事。


跪求解释,困扰了一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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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4-30 21:28:01 |只看该作者
合同生效一定成立,但是成立却不一定生效。。。。。

在合同成立以后又无效的,这种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在生效以后,当事人违约,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了

住房买卖使用“登记主义的”,你说的这种现象非常常见,这就是为什么要有预告登记的原因,因为他可以防止“一物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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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1:40:00 |只看该作者
补充那个2 成立和生效
一说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就能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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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2:00:4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饼饼的豆沙包


   包子, 你说的到这我又想起来一个。。。。。。。如果我附的这个条件永远也不会发生,那是变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还是“无效法律行为”???你知道不???我看到过两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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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2:24:0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笑语盈盈


    条件不就是有可能性吗 如果不可能发生那还是条件吗 还能叫附条件的 ?  我觉得应该无效 我没有看到过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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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2:27:03 |只看该作者
同意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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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3:19: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饼饼的豆沙包


    法律行为的生效前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又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条件永远不能成立我觉得是属于行为人的真意保留,也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变为无效民事行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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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22:18: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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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5:41: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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