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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题]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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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11:22:20 |显示全部楼层
(1)诉讼代理制度适用两种人,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一种是退休或者暂时离任的官员。
(2)除谋反大逆等刑事案件,或必须由当事人自诉的子孙不孝等家庭案件之外的普通案件,老人和残疾人只能让熟悉案情的同居男性亲属代告;妇女丧夫且其儿子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诉讼时,方可出头诉讼。
(3)元朝法律规定,官员以及年老疾患者的亲人、家属可在特定的家事诉讼中代理出庭诉讼。此立法的原意在于维护官民等级制度,但也有体恤弱者的一面,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元朝诉讼代理在促进诉讼的民主化以及使争议得到公正和有效率的解决方面正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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