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标题: 案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法官逆转    时间: 2009-6-30 10:21
标题: 案例分析
甲乙俩人为达到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他们先后在四川实施5处爆炸,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俩人同时在爆炸地点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
行为人构成何罪 是否数罪并罚
作者: btkillera    时间: 2009-6-30 12:27
路过,等答案!
作者: 小蜜糖    时间: 2009-6-30 15:30
我觉得,从LZ的表达中,这两个人是为了破坏国家统一而实施爆炸的,应该是构成了牵连犯,爆炸行为是破坏统一的手段行为(但是我觉得爆炸跟能达到破坏统一的目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发传单就有)。
不知道条款有没有做特殊规定,像杀人骗保就是数罪并罚的
如果没有特殊规定,这个案例是不是应该从一重处罚呢。

[ 本帖最后由 小蜜糖 于 2009-6-30 15:32 编辑 ]
作者: 晓锋    时间: 2009-6-30 15:56
肯定构成分裂国家罪,因为他们以分裂国家,民族为目的 同时,牵连犯,构成爆炸罪
作者: 晓锋    时间: 2009-6-30 15:57
数罪并罚
作者: liehuoxiongxin    时间: 2009-6-30 19:27
说实话,看过很多案例题后发现,数罪并罚不一定比择一种罪罚或是数罪吸收的惩罚重,许多时候讨论这些很虚,中国的法律太不务实,可操作性太差,以至于老有贪官污吏钻法律的空子。。。 muyu
作者: 法官逆转    时间: 2009-6-30 21:57
标题: 此题答案(答案很诡异)
答案:俩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爆炸罪。
而在爆炸地点散发传单等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对俩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 法官逆转    时间: 2009-6-30 21:58
标题: 回复 2# btkillera 的帖子
我已将答案给出
作者: 法官逆转    时间: 2009-6-30 22:02
标题: 回复 3# 小蜜糖 的帖子
我觉得肯定会是数罪并罚 因为就像你说的 如果作为牵连犯俩罪的牵连关系不那么明显 可是此题的答案竟然忽略了分裂国家罪而给出了煽动分裂国家罪 很诡异
作者: 那、紅太狼    时间: 2009-7-15 11:35
路过,等答案
本文章原创于中国法律硕士联盟中国法硕联盟论坛 http://www.fashuounion.com/,原文地址:http://www.fashuounion.com/viewthread.php?tid=51347
作者: yinleilei062    时间: 2009-7-15 15:36
dendaan
作者: tina123zzy    时间: 2009-7-31 23:14
答案
作者: javina    时间: 2009-7-31 23:25
答案
本文章原创于中国法律硕士联盟中国法硕联盟论坛 http://www.fashuounion.com/,原文地址:http://www.fashuounion.com/viewthread.php?tid=51347
作者: 飞翔2020    时间: 2009-8-4 22:25
应该并罚吧,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爆炸罪两罪,实行并罚
作者: 丁宁啊    时间: 2009-8-5 21:23
数罪并罚,危害国家安全罪,爆炸罪
作者: 丁宁啊    时间: 2009-8-5 21:24
数罪并罚,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
作者: 小乔怪    时间: 2009-8-6 12:20
标题: ~
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所以这个煽动和已然分裂之间,这个罪定的还有争辩的空间啊
作者: brick89    时间: 2009-8-6 12:49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量刑方式。
作者: brick89    时间: 2009-8-6 12:51
数罪并罚的措施是指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作者: 张隐诺    时间: 2009-8-15 00:49
诡异 buhuiba buhuiba
作者: lara    时间: 2009-8-15 09:06
等答案 。。。。。
作者: 徐泡泡    时间: 2009-8-19 18:48
想看答案




欢迎光临 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http://www.fashuounion.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