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标题: 帮忙看看,大家发表一下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末打麻将    时间: 2009-5-29 02:05
标题: 帮忙看看,大家发表一下意见
甲乙吵架,因为气愤,甲用订书机扔向乙的头部,结果导致已死亡,经尸检发现一再头部有一血管瘤,订书机的撞击导致了乙血管瘤破裂,引起死亡。如何给甲的行为定性?
p.s.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A捶打B的胸部一拳,结果因为B胸腺的疾病导致B死亡,最后认定A并无过失,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因素,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时我还看到过一个案例,说是争吵过程中攻击头部,说这个行为已经有故意重伤的嫌疑,因此请教各位如果同时出现怎么办??
作者: 听雨香轩    时间: 2009-5-29 09:48
甲过失致人死亡。具体分析行为的性质和因果因素
作者: xuhuijie87    时间: 2009-5-29 10:38
倒霉的来!
作者: 微笑de考研    时间: 2009-5-29 11:45
甲过失吧
毕竟有伤人的故意
还有行为
作者: 祥祥    时间: 2009-5-29 13:19
有过失按过失

无过失按意外
作者: 祥祥    时间: 2009-5-29 13:20
如果甲知道乙有特殊体质病情等 那就是故意
作者: 周末打麻将    时间: 2009-5-29 17:44
谢谢大家,其实我比较疑惑的是甲攻击乙头部的行为。现在有点懂了
作者: wuxiaoling4943    时间: 2009-5-29 23:04
意外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 waff01    时间: 2009-6-26 12:32
意外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知了”!    时间: 2009-6-27 13:00
意外吧!

超出预见范围!

使用量刑!
作者: 再考一回    时间: 2009-10-16 14:09
甲乙吵架,因为气愤,甲用订书机扔向乙的头部,结果导致已死亡
甲不具有死亡的预测可能性,只能算过对死亡结果的过失,但甲的行为可能构成伤害。
A捶打B的胸部一拳,结果因为B胸腺的疾病导致B死亡
A不具有伤害,死亡的预测可能性,单纯的一个捶打动作,对与一个正常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作者: telent.6666    时间: 2009-11-10 14:41
标题: 回复 1# 周末打麻将 的帖子
是非得失防盗锁感受到分公司地方
作者: angel_d1114    时间: 2010-9-1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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