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标题:
基础配套练习里刑法的一道题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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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过123
时间:
2021-4-6 23:17
标题:
基础配套练习里刑法的一道题p92
甲为泄愤.在20楼的家中向楼下人群中丢一烟灰缸,砸死人群中的乙。甲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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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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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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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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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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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答案是选C,为什么不是A?解析说扔烟灰缸只会伤到一个人,但不是对所有人都可能造成危险吗,而且我看类似案件实践里判的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浮云游子意1991
时间:
2021-4-8 11:12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时空条件的不同与变化,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也自然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势,所以刑法典无法以立法规范的方式将这些行为一一列举,只能做出概括性的条文规定。也正是这种立法模式给实践操作增加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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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标准是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做法是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这里的“相当”就是明显接近于、等于甚至大于。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很大,有的危险方法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些,有的方法虽然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危害性。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标准宜严不宜宽,至少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具有90%以上的吻合度。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作者:
浮云游子意1991
时间:
2021-4-8 11:14
如上,扔烟灰缸的行为,必然不可能对多数不特定的人群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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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题目里很明确了,为了泄愤,将烟灰缸扔入人群,这是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肯定是往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方向走的。
作者:
文运政法学长
时间:
2021-5-14 14:42
同学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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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必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一个烟灰缸并不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可以理解为不特定和多数人。扔烟灰缸的行为满足了不特定的条件,因为高空抛物的受害者是不确定的。但是扔烟灰缸的行为不满足多数人的条件,如您所说,一个烟灰缸只会对造成一个人死伤,无法造成多数人的伤亡,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书女重新出发
时间:
2021-5-15 11:43
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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