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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简述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正义之剑    时间: 2020-12-16 19:04
标题: 简述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简述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首先,应当承认二者的确难以区别,因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数行为犯数罪,都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都是不同种数罪。况且,牵连犯是数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观念。吸收犯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行为之所以能被另一行为吸收,显然是因为二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1)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2)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持有的。
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1) 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2) 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3) 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如果掌握具体类型和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还是大致能够区分的。另外,因为吸收犯和牵连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所以,往往知道这两种情况都不需要数罪并罚,也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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