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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但各种效力形式的民事行为和合同相遇,一切都凌乱了 [打印本页]

作者: Rainjoy    时间: 2013-6-25 20:18
标题: 但各种效力形式的民事行为和合同相遇,一切都凌乱了
最近看配套练习关于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以及《合同法》关于这一部分的规定,二者的冲突让人力不从心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但是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于是配套练习的题目中,往往出现很矛盾的答案分析。题干明明问的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是XXXX,答案中包含趁人之危的选项;题干中再问可撤销的合同是XXXX,答案中还是包含趁人之危。题干中接着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是XXXX,答案中偏偏不包含趁人之危的选项。大家到底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答题呢,还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答题呢。不要告诉我特别法由于一般法哦。。。。
作者: kickcandy    时间: 2013-6-25 23:08
好纠结,,
作者: 超级菜鸟    时间: 2013-6-26 09:36
答案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领域适用合同法,其他领域(比如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可撤销行为,遗嘱中就是无效的行为。有个例外是监护人如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是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原因在于被监护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撤销权。
作者: Rainjoy    时间: 2013-6-26 12:26
超级菜鸟 发表于 2013-6-26 09:36
答案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领域适用合同法,其他领域(比如遗嘱继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中欺 ...

了然了然。。。
作者: 沙漠一点红    时间: 2013-7-1 21:48
可撤销的表述是正确的,按合同法答。韩祥波讲义提到过,因为有时候受害人撤销的费用大于他的损失,可以选择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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